京新450826号。
原告寺井辉。
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北原义一,江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宫川佐枝子。
“被告川本高速公路有限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川本孝太郎。
被告委托代理人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今西亮介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小野田浩之。”
“原告寺井辉与被告川本高速有偿使用道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六月二十五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7月10日、7月20日、8月5日、9月20日、10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寺井辉、代理人北原义一,宫川佐枝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理人今西亮介、小野田浩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寺井辉与五月十六日,缴纳费用10840円后,进入227段高速公路,后因路面存在两个工字型铁块,发生交通事故。
经查,公路局产权登记簿载明的227段高速公路所有者为八王子市政厅。
同时被告提交一系列佐证川本高速履行养护义务的书面记录和证人证言。”
“本庭认为,涉案路段正处于道路管理体制改革之中,不能仅以公路局产权登记簿记载的结果为准。
有偿使用合同成立对象,应当在道路的实际管理者与道路使用者之间成立,故被告川本高速与寺井辉之间成立有偿使用合同关系。”
“本庭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具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合同义务。
现路面铁块导致事故发生,证明被告未尽保障公路安全通行之义务,即属违约。
被告虽了清扫、巡查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已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履行其养护行为。
然而,被告依据国家标准对路面进行养护,是履行其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对于涉案有偿使用道路合同,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事故损失于法有据。
然经查,本案之中,涉案车辆购置于两年前,需扣除有关折旧价值。
原告请求按照购置车辆原款进行赔偿,有所不妥。”
“现本案宣判如下。”
“被告川本高速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用9千8百万円,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23万円。
合计9千923万円。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副本,上诉至东京高等裁判所。”
“裁判官熊谷勇、长濑勇人、永井希美。”
“本案宣判结束。”
法槌敲响。
寺井诉川本高速案,一审正式结束
原告方的赔偿数额除了被扣除车辆折旧数额以外,被全部支持。
一向保守的法庭,居然在这起没有先例的案件中做出了如此大胆的判决
刹那之间整个法庭沸腾起来,旁听席上的一些记者顾不得礼仪,推搡着座位旁边的人,直接冲出了823号法庭。
还有一些记者站了起来,拨打电话大声说着最新的裁判结果。
一旁的法警顿时围了上来,骂骂咧咧地维持秩序。
川本高速的法务团队,已经愣在了旁听席上,像是失去了生机的木偶,被随意地放置在木架上。
今西律师事务所的中高年级律师则垂头丧气,像是想把手中的手提电脑直接摔在地上。
“输输了”
今西依然站在原地,看着此时法官已经退场的裁判席,有些出神。
居然输了。
即使是在有国土运输省的紧急释义之下,仍然输了。
自己自己输给了那个小子。
当初用来羞辱这个小子的交通肇事案,竟然竟然变成了扇在自己脸上的一个巴掌。
今西恍然觉得面前的一切不像是真的。
“北原律师”
寺井露出了前所未有的喜悦笑容,用力地抱住了面前